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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信息化校园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阅读次数:日期:2017-05-12

学校各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信息化校园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侨大学

2017年5月10日

华侨大学信息化校园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避免无序建设、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确保信息化建设项目科学、规范、合理有序实施,全面提高信息化建设质量,保证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以及《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本着“整体规划,统筹建设,统一标准,高效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校园建设与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定整体规划,创新建设理念,统一建标准,规范建设流程,提升信息化建设质量与应用技术水平,促进全校性信息资源开放交换与共享管理,确保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为学校“创建双一流大学”和“国际化办学”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华侨大学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我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其下设办公室,挂靠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需明确一名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和一名信息管理员,负责推进学校和本部门的相关信息化工作以及本部门网站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备案管理、维护及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直接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各类网络弱电工程建设、升级改造、传输光缆、有线/无线网络建设、各类网络接入及安防监控系统等。

2.信息化信息系统建设。包括各类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涉及全校业务范围的信息系统及应用平台的采购、开发和集成(不包括仅供部门独立使用的专业软件、操作系统),各类中间件、数据库等建设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

3.信息化相关的硬件设备建设。包括服务器、存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设备的采购,以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和升级。

第六条 学校对信息化项目实行统筹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具体管理和安全运行保障。信息化项目原则上按年度申报,每年底部门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报送下一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汇总、论证后报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信息化建设经费的落实,负责信息化项目经费的审核管理,并根据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审核结果支付阶段项目款。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并根据档案验收和项目验收结果予以资产入账。

第九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新建设楼宇及改造、扩建等基建项目中的弱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弱电工程建设方案和项目验收须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联合审批。

第十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相关建设方案须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审批。

第十一条信息化资源平台包括数字教学资源、数字图书馆、数字档案资源和正版化软件资源等建设是学校信息化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平台和内容建设分别由承建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和安全保护定级方案的审核、检测等过程管控以及信息系统上线安全检查与备案审查,统筹管理各业务系统共享数据管理和文档,并组织对项目建设绩效进行评估,建立项目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章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信息化(校园网)基础设施和应用建设完成后,建设部门应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图和测试报告,并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十四条 学校新建、扩建和大修楼宇内和楼宇之间的综合布线及基础网络系统由基建处会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统一规划、立项、采购、建设,各类安防监控系统由基建处会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统一规划、立项、采购、建设。后期对楼宇综合布线系统及楼宇汇聚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实施,对安防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维修由保卫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部门采购信息化相关硬件以及接入校园网络的相关设备应选择业内的主流产品,且须符合校园网的接入标准。

第十六条 为提高网络服务器和存储系统的利用率,便于管理,网络服务器和存储系统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统一规划,实行集中管理和维护,原则上各部门不得单独采购。

第五章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参照《华侨大学信息化校园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细则》组织实施。主要可采用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外包、采购等方式进行建设且必须执行学校的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以便各个信息系统能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系统架构和核心数据的高可用性和完整性。对于需要身份验证的系统,必须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相集成。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将对信息化信息系统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进行全程监控、管理和协调,包括需求分析、技术方案制定、系统开发或购置、安装及测试等阶段。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和立项。信息系统立项申请部门要进行广泛的需求调研,明确建设目标,进行业务流程梳理和优化,填写立项申请书,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根据信息化建设规划对该项目的系统需求、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核。经费额度较大或涉及面广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采购与建设。采购由学校采购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校级信息系统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立项论证和开展建设,其它项目由申请部门按要求建设,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进行监管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设计与开发。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设计与开发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学校有关规定和规范。需要数据共享时须遵照学校发布的《基础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和《共享数据库运行管理制度》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信息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会同业务应用单位组织进行,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执行。经系统安全监测与评估通过后方可正式上线运行,并开展安全等级保护定级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进度款。

第六章信息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障。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保障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严格执行《华侨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暂行管理办法》,确保各应用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五条 数据资源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的基础信息以及学校的共享数据必须严格授权、合法使用,确保学校各类管理信息的安全。校内各单位在用信息系统或新建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所产生的人事、教学、科研、服务、学生事务管理等高等学校基础数据资源,在签署重要岗位安全保密协议和委托第三方安全人员保密协议基础上,统一提交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集中管理。对上述高等学校基础数字资源有应用需求的申请单位,经征得信息系统承建与管理单位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处安全管理分管领导联合审批同意后,方可调阅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设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体系,统筹规划和指导全校各部门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定级与评测等工作,保障学校数据中心以及各个应用系统的安全及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开发合同中必须明确与开发方订立信息化软件系统和数据的保密条款或签订单独的第三方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申请部门必须签署《网站与信息系统安全责任书》,明确和落实信息化项目承建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