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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阅读次数:日期:2020-07-03

各基层党委、党委各部(室):

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

                        2020630

 

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学校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学校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学校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学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三条 问责工作要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原则。

第四条 问责对象是学校所辖的各级党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学校党的工作部门、基层党委及其领导成员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中央统战部、福建省委等上级党组织与学校党委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按要求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出现重大失误,学校建设发展或广大师生员工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对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力,不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致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保障作用弱化,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对党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推进学习教育工作不力;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形式,管辖范围内课堂教学、信息网络、教材使用、广播、报刊、讲座、论坛、报告会、对外交流、合作办学等方面出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干部、师生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观点、言论及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影响恶劣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者议事规则,重要决策事项不经过集体研究而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或者不能正确集中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组织制度不执行,党组织软弱涣散,领导班子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情节严重的;用人失察失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对涉及学校中心工作、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懈怠懒散、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扎实。对职责范围内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不研究、不采取措施解决,腐败问题多发频发或者发生系统性腐败,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处不力的;对违规违纪问题失察失教、失管失究,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问题事项或者信访举报事项不办理或者办理不及时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故意隐瞒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的;不支持执纪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腐败案件及时查处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一岗双责”不力,在抓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工作部署和检查落实以及抓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到位,问题突出的;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教育提醒,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监督乏力,贯彻执行《条例》不到位,本单位、本部门内部监督、自我监督、相互监督形同虚设,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对上级巡视、巡察不支持不配合,对发现的问题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招生考试、学生管理、教育教学、学位授予、学校管理等方面,管辖范围内发生失密泄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不力,职责管理范围内问题频发,师德师风问题突出、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教材编写、引进、审查、使用和对外合作办学等方面监管不力,教材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学生资助、基建工程、校办企业、项目审批、评估评审、招标投标、设备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等三种,执行问责时根据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明确问责方式: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令其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予以改组。

第八条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四种,执行问责时根据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明确问责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对失职失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如果需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的问责方式,须明确所使用的方式,并按每种方式的具体要求分别执行,也可以合并使用,但不能以一个较重的问责方式代替同时执行的问责方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教育改革中因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任用等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发现有本细则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学校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学校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对基层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学校党委应当责令有关党的工作部门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四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失职失责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

第十五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研究处理。

第十问责决定由学校党委作出。

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学校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报经学校党委或者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学校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报经学校党委或者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问责决定作出后,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学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学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人事档案,并按要求向上级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领导干部应当于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党委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十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学校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十九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全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华大委〔201792 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印发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细则由中共华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